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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房地产法考点:名词解释
1.转移登记:俗称过户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从转让人转移到受让人时办理的登记
2.更正登记:指对不正确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更正的登记,其前提是登记错误,包括记载的事项有遗漏。
3.异议登记:指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情况下,把真实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 也不能主张依据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
4.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5.质量保证期:建筑企业或承包人对建设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6.质量保修期:指建筑企业保障交付的房屋在该期限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者符合开发商房屋质量保证书等材料中承诺的质量标准,若在该期限出现质量问题,建筑企业负责免费维修。
7.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8.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9.房地产居间: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居间人不是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当事人。
10.房地产行纪:指房地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购或承租房屋,并将所购或所租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后再出售或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11.商品房包销:即出卖人与包销商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 销商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 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13.房地产抵押:指房地产权利人为担保自己或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将其房地产权利抵押给债权人供作债权担保的一种行为。
14.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