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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及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招委”)领导,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转考、免考成绩管理,毕业材料、信息管理,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 考籍档案
第五条 考籍档案是指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毕业申报审核的原始记录。
考生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考生考籍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管理。
第六条 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课程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信息等内容。考籍档案分电子考籍档案和纸质考籍档案两种形式。
第七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管理。为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由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
第八条 纸质考籍档案为《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纸质档案上的考生考试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不得涂改。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第九条 未经批准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查询或者调阅考生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时,须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批准,并填写《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调阅审批表》(附件1),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考生如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条文实施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