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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各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教考试办函[2013]6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6月3日
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及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招委”)领导,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转考、免考成绩管理,毕业材料、信息管理,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 考籍档案
第五条 考籍档案是指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毕业申报审核的原始记录。
考生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考生考籍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管理。
第六条 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课程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信息等内容。考籍档案分电子考籍档案和纸质考籍档案两种形式。
第七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管理。为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由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
第八条 纸质考籍档案为《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纸质档案上的考生考试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不得涂改。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第九条 未经批准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查询或者调阅考生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时,须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批准,并填写《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调阅审批表》(附件1),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考生如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条文实施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成绩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成绩信息是记录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有关成绩数据等内容,是考生考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考试课程、成绩、成绩的取得方式(开考计划规定的笔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免考、转考、过程性评价和成绩变更等形式)、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负责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工作人员由省教育考试院选派相关人员组成,经保密、纪律和操作等方面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在安全的环境下统一组织实施。集中成绩采集和处理(包含网上评卷、登分、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免考、转考等成绩)场所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结果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记入电子考籍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采集和处理成绩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必须做到与外网实行物理隔离。成绩信息采集的整个业务流程要有完整的计算机系统日志记录及纸介质登记、审核手续,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考生对考籍档案中已有身份信息如提出修改,必须由考生本人到县(市、区)招考办填写《自学考试考生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2)后,经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复审后交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办理。考生对考籍档案中已有的成绩信息提出更改的,必须要有原始材料或书面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处室审核,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自学考籍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权限管理。所用计算机系统不得安装无关软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成绩数据的安全,确保用于成绩信息的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环境安全;严格执行定时备份制度及变更前后的实时备份工作制度。
第四章 转考、免考
第十八条 在籍考生从我省转到外省或从外省转到我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办理转考手续。省际间转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一、转出手续
(一)考生在我省和转入省均已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省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考生可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省准考证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并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和《江西省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附件3)上的内容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
(三)有下列情况的成绩不得办理转出手续。
1.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的。
2.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
3.通过办理免考所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
4.实践环节考核(含毕业论文)成绩。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成绩。
二、转入手续
(一)外省考生来我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考生本人持原报考所在地考试机构出具的《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江西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等相关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并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和《江西省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件4)上的内容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
(二)外省转入的考生,须按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在外省考试合格课程与我省考试科目中课程的替代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三)转入我省的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专业不少于5门、本科专业不少于4门的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第一十九条 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考试的考生不能办理转考。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每年2月底至3月上旬和8月底至9月上旬集中办理转出手续;3月中下旬和9月中下旬集中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免考工作办理依照《江西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考、免考课程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操作。
第五章 毕业申报、资格审定、电子注册及查询认证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审报、资格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生持本人身份证、自学考试准考证等证件到首次自学考试报名点即县(市、区)招考办或原高校自考报名点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申报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提供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
二、县(市、区)招考办或原高校自考报名点核验考生相关证件和是否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对符合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指导考生核对《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的内容信息并签字确认。
三、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负责对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查并打印符合毕业条件考生的毕业证书,同时以主考学校为单位做好毕业生人数统计。
四、主考学校负责审查整理所主考专业的毕业生材料,须在江西省自学考试数字化服务平台上进行考生成绩核对,在毕业证书和《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交省教育考试院归档。
五、各市县(区)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在集中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审核人员要通知考生本人,注明退档原因并建立《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退档花名册》。考生相关材料由设区市招考办退回考生本人。
六、省教育考试院对全省毕业生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及考生个人各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考生办理毕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考生本人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的,可在下一次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完成毕业审核后,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七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原件,但可补办学历证明书和《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学历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毕业证书真伪的要求给予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六章 各类证明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明书的办理:考生因故遗失毕业证书,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办理学历证明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考生《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或学信网上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考生本人两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等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第三十条 《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办理:考生因故遗失《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学信网上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第三十一条 成绩证明的办理:因考生出国等需要,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第三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证明的办理:考生因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需要,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藉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考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