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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考-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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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加强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国家考试制度,保证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顺利实行,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由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领导,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省自考委和江西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组织与管理全省自学考试工作。设区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招考办”)在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区市招考委”)和设区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本考区自学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市招考办和县(区)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招考办)自学考试考务考籍工作受省教育考试院指导。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考生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的资格审核,考生免考材料的审查,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考籍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转考,毕业生资格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和电子注册,证书查询认证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翻译的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五条  我省自学考试一年实施两次,4月一次,10月一次。

                           

第二章 考务考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招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务考籍工作人员。考务考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七条  考务考籍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各级招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 执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务考籍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务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报 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第十一条  我省自学考试实行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办法,具体报名手续如下:首次报名者(含外省转考还未办理江西准考证的报名者)或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老考生,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县(区、市)招考办现场报名。未刷第二代身份证的老考生在报名期间到定居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招考办现场刷卡,进行身份确定。第二代身份证上的信息作为制作准考证和毕业证的唯一信息。

凡报名参加本科专业考试的考生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生或各类高等院校在籍本、专科生。各类高等院校在籍本、专科生由考生所在的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年满25周岁及以上的一律到县(区)招考办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

因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分的考生,在停考处分期间不得报名。同时,在停考处分期间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1、2位为设区市代码,第3、4位为县(区)代码,第5、6位为报考年度号,第7位为考次,第8-12位为考生序号。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第十三条  报名结束后,设区市招考办随机编排考场,并将编排结果通知考生。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国家绝密级材料要求负责印制。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第十五条  自学考试试卷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试卷定点印刷厂印制。承印自学考试试卷印刷厂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刷期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分管领导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刷质量。提高警惕,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制止并及时报告;发现可能引起失、泄密事故的事件,要马上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

 第十七条 设区市招考办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主任、自考专干及公安人员三人以上负责试卷的运送工作。运送试卷必须派专车(以密封车运输,配备押运车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和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严禁试卷(答卷)在途中过夜。在运送途中发生意外,应当马上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失控。

第十八条  试卷(答卷)保密室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标准,每次使用前,经自查后报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方可使用。试卷保管期间,必须有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始终做到三名以上人员值班,确保试卷安全。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以设区市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自考委备案。

 第二十条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副主考由考点学校负责人担任。考点主考、副主考全面负责考点组考工作,履行《主考、副主考工作职责》。考点设立考务、监考、试卷保管、监察、宣传、后勤、保卫等职能小组。

 第二十一条  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员,其中一名为主监考。监考员由考点主考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在职在编教师、干部担任。考前监考员要接受培训,学习《考生须知》、《监考员职责》以及有关规则、规定。不经培训,不准参加监考工作。工作中严格履行《监考员职责》。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考员的名单应报设区市招考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学考试各科考试时间均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不得提前、推迟、延长和缩短。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间的,必须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教育考试院报教育部自考办批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实施期间,负责向考点运送试卷的招考办一般按每场考试下发试卷、回收答卷。在任何情况下,试卷、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教育部自考办或省教育考试院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试卷安全保密和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考点原则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设区市招考办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考点设置,最大限度地设置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

考点不得设置在办学单位、民办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和教育培训机构。高职高专学院、民办高校设置考点,必须建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特殊情况设置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由设区市招考办统一调配。

  第二十六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墙报应遮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省教育考试院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封闭式”监考员专用通道,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须知》。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须知》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招考办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各级招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招考办。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转报教育部自考办。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设区市招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等考试相关材料,并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送到指定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启。

第三十二条  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失密、泄密,省教育考试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教育部自考办和省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发现试题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省教育考试院总值班取得联系,在核对原稿后需更正的,由省教育考试院通知全省各考区更正,各考区再通知相关考点通知考生,不需更正的不向考生作解释。

第三十四条  开启试卷袋后,发现试卷科目同本场考试科目不一致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更换试卷。如果该试卷科目是下一场考试或第二天考试的科目,考点主考应马上向考点所在地招考办报告,考点所在地招考办应逐级向上一级招考办和教育行政部门直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与此同时,各级招考办和相关考点,采取紧急措施,将有关材料封存,与试卷接触的人员全部紧急入闱,不得同外界接触,直到试卷涉及科目开考后30分钟方可解闱。

第三十五条  考生离开考场时把试卷带出考场,考点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清情况,追回试卷;无法追回的,考点主考要责成监考人员写出考试组织经过和考生带走试卷原因的书面材料,并由考点主考向设区市招考办提出书面报告,设区市招考办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第三十六条  考场上出现大面积违规或监考、考试工作人员与考生串通作弊,考场纪律出现严重失控的局面时,考点主考、招考办和省、市考试工作组要采取措施控制考场局面,同时向上级考试主管部门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设区市招考办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九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施网上评卷。网上评卷工作由江西省自考委领导,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四十条  网上评卷学校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承担网上评卷工作任务的主考院校(简称评卷学校)应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设副组长若干名,省教育考试院派人参加。成员由承担评卷任务的相关学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卷领导小组下设答题卡扫描、课程评卷、答卷保管、复查、保卫等职能小组。

第四十一条  评卷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评卷过程中重大事情的处理,对评卷中发生的违规事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作出恰当处理,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省自考委。

第四十二条  各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学科骨干教师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教师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选聘。一般由承担评卷学校的各专业教师中产生,特殊科目可选聘其它本科主考高校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四十四条  评卷教师应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的教师选聘。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交接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评卷前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应组织评卷人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并进行试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四十五条  凡答案及评分参考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客观性试题(选择题)由计算机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由评卷教师网上评卷。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四十七条  评卷中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作弊现象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省教育考试院迅速查处,省教育考试院应及时报告教育部自考办。

  第四十八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格,不得随意加、减分。对分数变动的必须由评卷教师两人和学科组组长签字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教育考试院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雷同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省教育考试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措施,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评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写出质量检查报告。  

第五十一条  评卷结束后,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成绩公布。

第五十二条  考生成绩公布后,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或参加考试没有成绩的,可到各设区市招考办或县(区、市)招考办申请查卷。查卷原则是查有无漏阅和分数漏登或统计错误。设区市招考办根据考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到省教育考试院调取答卷,并把查卷结果告诉考生。对于成绩确有误差的答卷,经评卷教师确认后,由省教育考试院监察室、自学考试分管领导批准后对成绩进行更正。

第五十三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可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一半。具体要求按《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免考并提交材料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逾期不予受理。办理免考手续的原始材料应存入省教育考试院。

第七章  实践性环节考核

第五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主考学校负责本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

第五十七条  考核教师应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第五十八条  专科考生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资格:完成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的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报名手续。本科考生参加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与答辩报名资格:完成所学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到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各类高职高专在藉专科生参加本科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与答辩报名资格:完成所学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组织集体报名,选择本科主考学校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六十条  报名资格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实践考核。未报名者或报名资格取消者,不得参加考核。考核期间,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六十一条  专科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设在主考学校,由考核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科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地点设在主考学校校本部。特殊情况需在设区市(南昌市除外)高职高专学院设立分考点的必须经学校向本科主考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我省一年安排两次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报名时间为6月(考核时间为本年的11月)和12月(考核时间下一年的5月)。   

    第六十三条 实践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六十四条  应考者违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考籍管理

第六十五条  报考者取得一门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考生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六十六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级考办或者省级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六十七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办理转考手续。省际间转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出省转考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市、自治区)考试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省教育考试院直接办理转考手续。

(二)省教育考试院在办理转考手续时,出具《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介绍信》和全国统一式样的《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转考介绍信由考生自带,转出考生的考籍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以机要形式寄发至转入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不得自带档案。

(三)转出考籍档案要加盖密封章,由省教育考试院寄出并留存根备查。

(四)考生本人持《转考介绍信》、原准考证、身份证到转入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的档案信息以省级考试院出具的《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

外省转入手续

(一)外省考生来我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考生本人持原报考所在地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江西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考籍转入手续。

(二)外省转入的考生,考试须按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执行。转考者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科目中课程的替代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三)转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第六十八条  考生在省内跨设区市或县(区)报考,直接凭原准考证到所在县(区)招考办报考,也可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

第六十九条  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第七十条    因违纪舞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在被停考期间到外省参加考试的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七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每年集中办理二次转考手续,时间分别为5月和11月(其他时间不办理)。

第七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实验、实习、技能等实践考核成绩均合格。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转考、免考符合规定。

(五)按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经审核,符合毕业要求的考生,由省自考委发给教育部自考办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

 第七十三条  毕业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课程合格成绩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县(区)招考办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区)招考办指导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收集和核对毕业生材料后报设区市招考办;

(三)设区市招考办对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查并打印毕业证书;还应在《毕业生登记表》中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盖公章,按专业、主考学校分类;输登记卡、校对毕业生名册。设区市招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毕业生材料(《毕业生花名册》二份)。

(四)主考学校审查毕业生材料。主考学校将设区市招考办收取的毕业生材料和电子注册数据进行整理,并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核对考生成绩,在《毕业生登记表》中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同时,在打印好的毕业证书上副署加盖学校公章。归入毕业生档案袋在规定时间内交省教育考试院。

(五)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对全省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核。

(六)对不符合条件毕业的考生材料,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后,把毕业证书抽出,考生的材料全部装回原袋,注明退档原因,并造《退档花名册》,材料由设区市招考办退回考生本人。

第七十四条  《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及考生个人各存一份。毕业生合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

第七十五条  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因考生本人原因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可在下一次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时间以办理毕业手续审核时间为准。

第七十六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由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毕业生证书遗失声明的登报原件、证明已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自考办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十九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八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家与省、省与设区市、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八十二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名报考信息,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省派巡视员情况,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情况及毕业生情况等。各级招考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第八十三条  各级招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八十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教育部自考办上报考试有关信息及数据。

 第八十五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招考办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八十八条  各设区市招考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藉管理工作细则停止执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

2.监考员职责

3.考试实施程序

4.考生须知    

5.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6.评卷人员守则

7.评卷工作要求

8.省教育考试院巡视员工作规定

附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余卷的管理。

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及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2

监 考 员 职  责 

    

一、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五、检查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七、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九、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十、监考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一、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三、负责本考场答卷、答题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并做好考场记录。

十四、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考试实施程序

一、每课程开考前3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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