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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知识:课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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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点

自从“中国法制史”被确定为高等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之后,便经常听到考生们反映这门课程难学难考,费力多而成绩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恐怕与“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不无关系。依据笔者的经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大致可以概况为如下几点:

第一,时间跨度大。“中国法制史”上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跨度近四千年。

第二,内容含量多。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涉及夏、商、周、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等奴隶制和封建王朝,以及战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太平天国农民 政权、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革命根据地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特定政权所制定的诸如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 有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司法等机构和制度的创制、运行状况。因此,内容之多、覆盖面之广可想而知。

第三,概念生疏。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是中华民族在同外界极少交往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文化土壤上创立、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立体系,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既不同于古代西方的法律,又有别于当代中国 现行的法律,因而学习起来往往给人以陌生之感,加之文字本身的演变,许多概念、术语更显得冷僻和晦涩,初学者难懂难记。此外,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制 度陈陈相因,多有重复,更加重了初学者的识别困难,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往往一字之差,而谬之千年。

第四,主脉清晰,经络分明。在中国古代,就法典而言:奴隶制的法典大都称之为“刑”,夏有《禹行》,商有《汤刑》,周有《吕刑》、《九刑》,封建法典从《法经》到《九章律》再到《新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律》、《大明律》、《大清律例》,基本称为“律”,其沿革和继承脉络十分清晰。就内容和指导思想而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大特征和一条挥之不去的主线。就发展的线索和规律而言:夏、商是中国法律和奴隶制法律的草创时期;西周是奴隶制法律的鼎盛和完备时期;进入东周,奴隶制法律则趋于解体和衰败;战国和秦汉封建法制在中国开始确立;魏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发展时期;隋唐时期,封建法制以及整个中国古代法制都进入成熟阶段;宋、元、明、清,封建法律在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开始走向解体;清末以后,中国法制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和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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